113/10/02制訂
114/05/05第一次修訂
114/05/27第二次修訂
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
第 一 條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疾病分類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提昇疾病分類在職人員之專業素養及編碼,鼓勵繼續教育,精進其疾病分類新知及技能,特訂定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照包含: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員、DRG管理師等證照,除DRG管理師證照外,其餘證照每年各舉辦1次甄審考試,必要時得增加甄審考試次數。
第 三 條 報考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員甄審考試,應符合報考資格。
第 三 條之一
報考國際疾病分類員甄審考試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畢業。
二、五專四年級(含)以上在學學生。
三、參加本學會辦理之各項疾病分類研習課程,並於報考截止前累積教育積分達 28 點(含)以上者。
第 三 條之二
報考國際疾病分類師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者。
二、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非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,且從事病歷管理或疾病分類相關工作1年(含)以上者。
三、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非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,參加本學會辦理之各項疾病分類研習課程,並於報考截止前1年累積教育積分達 28 點(含)以上者。
第 三 條之三
報考國際高階疾病分類師應具備下列資格:
一、為本學會個人會員。
二、取得國際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及格證書,且目前仍從事疾病分類編碼工作者。
第 四 條
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員甄審考試科目。
一、國際疾病分類員甄審考試科目共兩科:編碼實務、疾病分類規則與醫學字詞。
二、國際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科目共三科:編碼實務、疾病分類規則與醫學字詞、疾病分類統計與應用。
三、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科目共一科:病歷案例編碼與臨床英文測驗。
第 五 條
申請 DRG 管理師證照者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已取得本會核發之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或國際疾病分類員任一證照。
二、取得他會核發之疾病分類或健保申報相關證照。
第 六 條
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員甄審考試及格或依本法第五條完成DRG管理師訓練課程且通過課後測驗者,由本會發予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書,有效期限為3年,證照有效期間須依本辦法規定接受繼續教育,以維持其專業認證資格,並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展延,每次展延期限為 3 年。
第 七 條
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,包括參加本會或本會認定之學術研討會、學術演講、繼續教育課程或在本會認可之相關期刊發表論文者,均可得繼續教育積分。
第 八 條
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師、國際疾病分類員及DRG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3年內,應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 60 點以上,始得申請證書展延,同一繼續教育活動所取得之積分,得同時用於前述各類證書之展延申請。有關教育積分之認定:
一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者,每小時得 1 點教育積分。
二、 參加非本會舉辦之疾病分類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定者,每小時得 0.5 點疾病分類教育積分,但3 年內不得超過疾病分類教育總積分三分之一,至多認定 20 點。
三、前款時數之認定,凡不足 0.5 小時以 0.5 小時認定之,超過 0.5 小時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認定之。
四、參加國外之疾病分類相關學(協)會學術活動,經本會認可者,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,予以認定。
五、在國內外疾病分類相關期刊發表文章者,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 10 點教育積分,第二作者得 5 點教育積分。
第 九 條
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證書有效期限三年內,除須符合前條規定,並須累積高階教育積分累積達 4 點,始得申請證書展延。
有關高階教育積分之認定:
一、參與本會諮詢網回覆,每年得 1 點教育積分。
二、擔任本會舉辦之課程講師,進階班每次 2 點教育積分,基礎班、工作坊每次 1 點教育積分。
三、擔任本會助教授課每次 0.5 點教育積分。
四、參加本會舉辦之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共識營,每次得 1 點教育積分。
五、 參與本會舉辦之國際疾病分類讀書會,擔任主持人或講師每年得 1 點教育積分,擔任紀錄或參與者每年得0.5點教育積分,但上述每年加總至多累積 1 點。
六、 擔任本會編碼委員會委員,每次得1點教育積分。
七、 投稿本會期刊並經發表者,每篇得2點教育積分。
第 十 條
證書有效期限3年內若未達累積繼續教育積分60點或高階教育積分未達4 點以上者,至多可有1年追加期,俟取得足夠積分,方可申請證書展延。展延證書起始日以追加期當年1月1日計算。(例如:原證照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,於113 年展延時不足60點或高階積點未達4點,得於114年1月1日~12月31日為追加期,若於追加期補足至60點或高階積點達4點,則新證照發照日為114年1月1日)。
第 十一 條
申請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書之展延,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 1 個月內辦理,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,合格者發予新證書。
一、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二、證書展延申請表。
三、高階國際疾病分類師或國際疾病分類師或國際疾病分類員或 DRG 管理師證書正面影本。
四、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影本。
五、證書展延費。
六、如於網路上申請展延者,得免附第三項與第四項資料。
第 十二 條
本會於收到申請相關文件後,由教育暨甄審委員會負責教育積分之認定與審核,合格者換發新證書。經本會通知累積繼續教育學分數不足者,應於通知後1個月內補足證明文件,經複審合格後,發予新證書。
第 十三 條
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