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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促進專業證照之整合與人才流通,本會特設置具他會疾病分類相關證照者之換發機制,提供申請換發本會疾病分類證照之管道。 相關說明如下: |
| 一、 |
| 換證申請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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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申請資格 |
| 凡持有國內外相關學/協會所核發之疾病分類專業證照,且證照仍於有效期限內者,得依本會規定申請換發本會證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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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應備文件 |
1. 他會核發之疾病分類證照影本(須清楚顯示證照名稱、核發單位及有效期限)。
2. 本會「證照換發申請表」(填妥並簽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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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申請方式 |
1. 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申請文件(依本會公告之申請管道辦理)。
2. 本會受理後進行初審,文件不齊全者將通知補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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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| 繳費方式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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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換證費用 |
| 符合換證資格者,於完成申請程序後,依規定繳交換證費新臺幣200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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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繳費資訊 |
戶名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疾病分類學會
銀行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
銀行代號 004
銀行帳號 064-00106246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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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注意事項 |
1. 繳費後請妥善保留繳費證明。
2. 繳費完成後,請於對話留言回報或與申請文件一併寄送電子郵件至本會,以利後續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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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| 換證結果查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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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審查流程 |
| 本會於收齊申請文件及費用後,將進行資格與資料審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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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結果通知 |
1. 審查通過者,將以電子郵件或對話留言方式通知。
2. 本會證照採電子證照方式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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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查詢管道 |
1.申請人可透過本會LINE@官方帳號查詢換證狀態:https://lin.ee/9p0vTdm/我的證照
2.如有疑義,得逕洽本會秘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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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| 換證後之繼續教育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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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適用原則 |
1. 換發本會證照後,即視同本會證照持有人。
2. 應依本會「國際疾病分類相關證照甄審及繼續教育辦法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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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繼續教育要求 |
1.證照有效期限內,須完成本會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。
2.課程包含:本會主辦、合辦或認可之相關訓練、研討會及線上課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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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證照展延與再換發 |
1.未完成規定學分者,將影響證照展延或再次換發之資格。
2.相關學分認定及展延時程,依本會最新公告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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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照換發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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